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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怎样申领发放

2000-12-15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怎样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是市场经济下人人应了解的常识。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前发布的、将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长达13页之多,其中有不少人们尚不了解的内容和概念,简介如下。

申领人员———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都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条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由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发放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机构还负责受理申请,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发放事项———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申请10日内,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审核合格者应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该办法还规定,失业人员本人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病就医,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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